通知公告

    通知公告

    四川大学接受国内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管理办法(试行)

    添加时间:2018-05-24 综合科 点击次数:

    为更好地帮助兄弟院校培养师资、更好地服务社会,帮助地方培养科技人才,规范接受国内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的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接受对象和条件

            经教育部直属或省属高等学校人事部门或师资培养部门推荐的(特别是中西部地区高校)急需开课或科研提高的中青年骨干教师(一般不超过45 岁),学科对口、有两年以上教学和科研工作经验,身体健康者,可申请来我校相关学院进行国内访学或单科进修,由学校教务处及接受院系主管部门审核接受。每年六月、十二月教务处根据审核结果统一办理秋季、春季学期接受国内访学、进修教师的申请工作。

    第二条  学习期限及选课要求

           1.国内访学、进修期限一般为一学期(半年)或两个学期(1年),全脱产学习。2.国内访问学者应该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完成相应的科研或课题;

    3.进修教师按照学科对口原则,于入学两周内在相应学院办理选课。进修期间每学期可选修三门课程,教务处在教师结业时每学期最多出具3门课程的成绩。不跨系选课。

    第三条   教师管理

           1.教务处根据国内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申请,与相关院系(所)协商、落实接受单位,各接受院系教学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落实修读课程及相关管理工作。

           2.国内访问学者的的指导教师或主修课任课教师即为该访问学者或进修教师的指导教师。

           3.接受院系教学主管部门及指导教师应加强对国内访问学者、进修教师指导与管理,安排好他们参加本单位的政治学习及与访问、进修相关的教学、科研活动,关心国内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的工作、学习和生活。

           4.进修教师一律不转户口。

    第四条 教师入学与缴费

           1.国内访问学者科研及进修收费,按照川价费【2004118号分类文标准、学校财物主管部门批准执行。国内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缴纳的进修费,按学校规定比例上缴学校,并划拨接受院系和学校相关运行管理部门。所交费用中不含某些特殊费用,如实验费、计算机使用费及差旅费、实习费等。

           2.进修教师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凭我校《接受国内访问学者入学通知》、《接受进修学习入学通知》和单位介绍信,到教务处报到并办理有关手续。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到且未履行请假手续,逾期三天者,按自动退学处理。无论何种原因,逾期一周不报到者,取消访学或进修资格。

           3.国内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务必于开学三周内缴清全部进修费用。缴清进修费后,方可领取四川大学进修证

           4.国内访问学者、进修教师中途退学者,所交进修费用按下列办法处理:

           1)办理入学后两周内,提出退学申请者,退还进修费的80%。

           2)办理入学两周后,提出退学申请者或入学后私自退学者,其所交进修费不予退还。

    第五条 教师学习与考核

           1.国内访问学者和进修教师在访学或进修期间应努力学习,尊重指导教师,接受指导教师分配的各项任务,积极参加接受院系的有关教学、科研活动。国内访问学者和进修教师应以人民教师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既要当好学员又不失教师风范,为人师表。

           2.国内访问学者和进修教师,要主动与指导教师或任课教师联系,积极参与科学研究或参加教辅工作。

           3.进修教师必须按所修课程要求跟班听课,并参加考核(考试或考查),考核要求与该课程同班选课的学生一致。凡考试科目都必须考试,不得改为考查也不准提前考试,否则不计成绩。

    第六条 考勤

         1.国内访问学者、进修教师放假的时间与我校学生同步,不得提前离校。

           2.凡在国内访问学、进修期间因病请假者,应出具四川大学校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的证明。

    3.因事请假者,需出具选送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请假需经接受院系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并报教务处批准。国内访问学者和进修教师一学期累计请假超过四周者,即取消其访学或进修资格。

            4.国内访问学者和进修教师必须严格遵守我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违反学校有关规定,情节恶劣者,将被取消进修资格退回原单位。

    第七条 结业与离校

          1.培训期满,国内访问学者、进修教师要进行自我总结,填写《进修教师考核成绩登记表》、《国内访问学者结业考核表》(一式两份),指导教师写出评语,经接受院系教学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教务处,考核表经主管领导签字,学校盖章后由进修教师自行保管带回。

          2.对按计划完成访学或进修任务者,由教务处颁发《合格证书》。

          3.访学或进修期满,访问学者和进修教师在教务处网站下载离校手续单,按规定办理离校手续,按时离校。

    第八条 住宿

            根据学校情况,访问学者和进修教师可自行安排住宿。需要住在校内的教师,按照川教【2007190号文件学生宿舍收费标准缴费入住,并严格遵守《四川大学学生宿舍(公寓)管理暂行规定》、《四川大学学生寝室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四川大学学生宿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文件附后)。

    第九条 其他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