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认证(评估)

四川大学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添加时间:2018-12-29 点击次数:

四川大学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化新时代本科教育改革,全面保障和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专业内涵式建设,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以下简称《国标》)、《工程教育专业认证指南》(2018版)等相关文件要求,规范专业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的程序与方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以“学生中心、产出导向、持续改进”为基本理念。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大学所有在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目录上的专业,其它专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一章 组织分工

第四条 学院负责对所有支撑毕业要求的课程进行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学院参照本管理办法,依据《国标》和“认证标准”的要求,制定符合本专业的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实施细则,安排专人负责,定期对课程目标达成度进行评价并形成评价报告报送学校。

第五条 学院成立专业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小组(以下简称“评价小组”)。评价小组由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教学副院长、专业负责人、教研室主任、教学督导、专业骨干教师、教务工作管理人员、学生工作管理人员和学生代表等组成。学院党政主要领导共同担任评价小组组长,教学院长为副组长。评价小组按专业下设若干工作组,专业负责人为工作组组长。

第六条 学院评价小组指导各专业工作组具体开展评价工作,履行以下职责:制定评价方案、选择评价方法、组织评价活动、记录评价结果和撰写评价报告。

第二章 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

第七条 评价依据

课程是专业培养的基础,课程目标的达成是有效达成专业毕业要求与培养目标的基石与保障。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以课程教学大纲为根本依据,以课程考核成绩、问卷调查结果、学生评教结果为数据支撑依据。

第八条 评价主体和评价责任人

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主体主要涵盖学生、专任教师、教学督导、学院领导、管理人员和校外专家等。学院为课程目标达成评价的责任机构,课程负责人为课程目标达成评价责任人。

第九条 评价方法

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主要采用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法。具体可运用的评价方法包括:课程考核成绩分析法、课程调查问卷、访谈等。各学院要通过评价小组确认各门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所采用评价方法的合理性,具体评价方法由各学院制定后报学校备案。

第十条 评价周期

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每学期进行一次,一般在课程考核结束以后开展。在各门课程的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基础上,各专业每学年进行一次整个专业的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一般在春季学期结束后开展。

第十一条 评价流程及结果运用

1.课程教学团队制定课程教学大纲,清晰描述课程目标,说明课程目标对毕业要求指标点的支撑情况以及课程考核办法与标准。

2.课程教学团队依照课程教学大纲开展课程教学及考核工作。

3.课程考核结束后,课程负责人汇总考核数据,计算各考核环节达成度评价值。

4.课程负责人通过评教系统反馈信息,或调查问卷、访谈与座谈等方法,了解学生对课程与教学的评价意见。

5.课程负责人综合分析定量与定性评价结果,梳理课程教学中的问题与短板,拟定课程教学持续改进建议,撰写每门课程的《课程目标达成评价分析及持续改进报告》(以下简称为《报告》)。

6.课程负责人将《报告》提交给专业负责人审核。专业负责人根据各门课程的《报告》,撰写本专业的《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分析及持续改进报告》。

7.学院召开工作例会,根据各专业的《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分析及持续改进报告》提出建议和问题改进措施等,并给出最终方案。

8.学院组织召开各专业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反馈会,将评价结果和方案反馈给任课教师,相关教师针对评价结果中反映出的问题和不足确定改进方法,将评价结果有效的应用于各项教学活动的持续改进。

9.每门课程及专业整体的《课程目标达成评价分析及持续改进报告》由学院存档备查,且至少保存5年。。

第三章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12月起实施,由“双一流”建设与质量评估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