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修教师

国培学员管理办法(试行)

添加时间:2018-05-24 综合科 点击次数: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的战略部署,加强边疆、西部地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促进西藏、新疆等边疆地区经济跨越式发展、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更好地服务社会,帮助地方培养科技人才,为进一步做好 “西藏、新疆、内蒙古少数民族科技骨干特殊培养学员”、“西部之光国内访问学者”、“西部地区受援高等学校教师和管理干部”及“青年骨干教师访问学者”等国培学员的培养工作,建立科学、规范的培养管理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组织管理与工作职责

1.学校成立西藏、新疆、内蒙古少数民族科技骨干特殊培养学员、“西部之光国内访问学者”、“西部地区受援高等学校教师和管理干部”及“青年骨干教师访问学者”等国培学员工作办公室,由主管教学的校领导牵头,校长办公室、教务处、财务处、后勤管理处、图书馆、后勤集团、各学院等单位负责人参加,挂靠教务处,日常工作由教务处专人负责管理协调。

2.教务处负责协调安排国培学员的学习培养、食宿安排和生活服务保障工作、负责学员文体活动的组织工作。

3.各接收学院或研究所具体承担国培学员学习培养工作。

4.后勤集团、图书馆、网管中心等部门负责落实国培学员住宿、生活等工作。

第二条 培养方式及目标要求

1.国培学员的培养实行“一对一”导师负责制,导师由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较高学术水平的学科带头人或骨干人才担任。

2.国培学员在研修学习的工作第一个月内,要根据参与的项目课题研究,结合各自的学科专业方向,在导师的指导下,拟定研修计划,明确培养目标,研修计划和培养目标,并定期对计划和目标进行考核。

第三条 组织纪律

1.政治立场

(1)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为本地区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为加快实现“中国梦”作出自己的贡献。

(2)坚持正确的政治立场和政治观点,同党中央和自治区党委保持高度一致,有一定的政治鉴别力,坚决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反对任何形式的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活动。

(3)树立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具有为国家富强和人民富裕而艰苦奋斗的精神。

2.学习态度

(1)严格要求自己,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勇于创新。

(2)努力掌握培训课程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树立良好的学风,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努力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3)积极参加培养单位组织的活动。

3.考勤制度

(1)严格遵守作息时间,按时参加培训,不迟到,不早退。

(2)严禁旷课或私自离开培养单位。如有特殊情况,应向培养单位主管部门说明,经批准方可请假,且须严格遵守请假制度,请假1-2天需经培养导师同意,请假3天以上需经派出单位和接收单位的人事部门同意,并报人事局备案。如学员未经培养单位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离校,一经查明将不得参与优秀学员的评选,并将通报选送地区主管部门。

4.言行规范

(1)认真遵守培养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2)尊敬师长,关心同学、同事,说话和气,礼貌待人,热爱集体,注重学员之间的信息沟通和经验交流。

(3)注重个人品行修养,谦虚诚实,艰苦朴素,助人为乐,服饰整洁,言行正派,举止得体,树立边疆少数民族科技骨干的良好形象。

(4)保持学习环境整洁,爱护公物,节约水电,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5)严禁酗酒、吸毒、赌博、打架、斗殴、聚众喧哗和进行封建迷信等活动。

(6)严禁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使用计算机网络,应遵循国家和培养单位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传播虚假、有害的信息。

(7)与国家及自治区有关部门及选派单位保持联系,积极参与培训效果的调查工作

第四条 住宿

1.根据学校情况,“特培”学员、“西部之光”及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可以自行安排住宿(需要签订安全责任书)。

2.需要住在校内的老师,须严格遵守《四川大学学生宿舍(公寓)管理暂行规定》、《四川大学学生寝室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四川大学学生宿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五条 考核与离校

1.定期完成各阶段的考核工作,对思想、工作、学习等情况进行全面的总结,并写出书面总结材料。

2.填写各阶段考核登记表,培养导师和学院要对国培学员出具考核鉴定意见。

3.研修学习结束时,教务处对国培学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并根据《优秀学员的评选及表彰办法》评选出各项目优秀学员,。

4.学习期满,国培学员在教务处网站下载“离校手续单”,按规定办理离校手续,按时离校。

第六章 附则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四川大学教务处负责解释

            

 

 

 

                                      四川大学教务处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