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学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化新时代本科教育改革,全面保障和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专业内涵式建设,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以下简称《国标》)、《工程教育专业认证指南》(2018版)等相关文件要求,规范专业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的程序与方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以“学生中心、产出导向、持续改进”为基本理念。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大学所有在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目录上的专业,其它专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一章 组织分工
第四条 专业人才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学校统筹安排全校专业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工作,学院负责对各专业人才毕业要求进行达成度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送学校备案。
第五条 学院参照本管理办法,依据《国标》和“认证标准”的要求,制定符合本专业人才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实施细则,安排专人负责,定期对毕业要求达成度进行评价并形成评价报告。
第六条 学院成立专业人才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小组(以下简称“评价小组”)。评价小组由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教学副院长、专业负责人、教研室主任、教学督导、专业骨干教师、教务工作管理人员、学生工作管理人员和学生代表等组成。学院党政主要领导共同担任评价小组组长,教学院长为副组长。评价小组按专业下设若干工作组,专业负责人为工作组组长。
第七条 学院评价小组指导各专业工作组具体开展评价工作,履行以下职责:制定评价方案、选择评价方法、组织评价活动、记录评价结果和撰写评价报告。
第二章 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
第八条 评价依据
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以党的教育方针、国家教育政策及“认证标准”为根本依据,综合使用支撑毕业要求指标点的课程达成情况、学习成果与表现、毕业要求达成情况的问卷量表评估数据和信息等,作为本专业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的数据支撑依据。
第九条 评价主体和评价责任人
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的主体涵盖本专业历届毕业生、全体专业教师、辅导员、学院领导及教学管理(学生工作)人员、校外专家、用人单位和学生实习实践单位等利益相关方。学院为专业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的责任机构,专业负责人为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责任人。
第十条 评价方法
各专业根据实际情况,综合采用直接和间接评价结合、定性与定量评价统一、内部评价与外部评价相兼顾的多样化评价方式与策略。在评价过程中应以直接评价为主,间接评价为辅。各专业要通过评价小组确认各项毕业要求评价所采用评价方法的合理性,具体评价方法由各学院制定后报学校备案。
第十一条 评价周期
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每学年进行一次,确保对每一届毕业生都进行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
第十二条 评价流程与结果运用
1.明确专业课程体系对专业毕业要求指标点的支撑矩阵。对照毕业要求指标点,列出其具体支撑课程,并根据上述方法计算其权重。
2.基于课程教学大纲的编制,明确各门课程考核的评价内容(包括学习成果与学习表现)、评价方式与评价标准。审核教学大纲时,须对评价的合理性进行审核。
3.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结果分析。根据定量与定性评价结果的综合分析,找出问题与短板,拟定持续改进的方案,撰写《毕业要求达成评价分析及持续改进报告》(以下简称为《报告》)。
4.学院建立评价小组和专业工作组共同参与的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与修订合议机制,对《报告》进行审核,并形成评价结论,提出改进措施。
5.各专业根据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结果,根据需要适时启动部署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的修订优化工作。
6.《报告》及评价记录文档由学院存档,要求评价记录完整、可追踪,且至少保存5年;《报告》提交学校备案。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年12月起实施,由“双一流”建设与质量评估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