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教学运行 > 考试管理 > 正文

四川大学学生缓考暂行规定

添加时间:2018-11-05发布者:综合科点击次数:

一、期末考试出现下述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缓考:

1)因病不能参加考试者。

2)因学校工作需要不能参加考试者。

3)因不可抗力(家庭或学生本人发生重大变故)不能参加考核者。

4)分散考试课程出现考试和考试或考试和上课冲突者。

二、期末集中考试课程如出现考试冲突情况,由教务处统一安排缓考课程,学生不用办理缓考手续。

三、学生申请缓考需提供的材料:

1)因病申请缓考的,须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

2)因学校工作需要申请缓考的,需由相关部门出具证明材料并签字确认;

3)因不可抗力原因申请缓考的,学生需提供相关证明,并由学院领导签字确认。

四、凡弄虚作假骗取缓考者,一经发现,取消缓考资格。

五、缓考手续应在课程考核前向学生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缓考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由学院领导审批。确因突发事件不能提前办理的,必须在课程考试后一周内补办缓考手续。

关闭

系统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