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顺应高等教育国际化的趋势,培养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人才,满足社会对高等教育多元化的需求,根据我校和英国诺丁汉大学大学签署的友好合作协议,学校将选派优秀本科生于2014年秋季赴英国诺丁汉大学(University of Nottingham,简称UN)(详见附件1)参加2+2、3+1、3+2、4+1项目学习:
一、联合培养模式
“2+2”双学位联合培养模式:
四川大学(以下简称“SCU”)与英国诺丁汉大学(University of Nottingham,简称“UN”)实行的“2+2”双学位联合培养模式,即选拔我校二年级学生参加该项目。被录取参加该项目的学生,第一、二年在川大学习,满足条件者,可申请进入UN学习大三、大四的本科课程。双方实行学分对转,学习期满成绩合格者,可同时获得SCU的本科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和UN的学士学位证书。
“3+1”本硕连读联合培养模式:
四川大学(以下简称“SCU”)与英国诺丁汉大学(University of Nottingham,简称“UN”)实行的“3+1”本硕连读联合培养模式,即选拔我校三年级学生参加该项目。被录取参加该项目的学生,第一、二、三年在川大学习,满足条件者,可申请进入UN学习一年的硕士课程。双方实行学分对转,学习期满成绩合格者,可同时获得SCU的本科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和UN的科学硕士学位证书(M.Sc)。
“3+2”本硕连读联合培养模式:
四川大学(以下简称“SCU”)与英国诺丁汉大学(University of Nottingham,简称“UN”)实行的“3+2”本硕连读联合培养模式,即选拔我校三年级学生参加该项目。被录取参加该项目的学生,第一、二、三年在川大学习,满足条件者,可申请进入UN学习两年的硕士课程。双方实行学分对转,学习期满成绩合格者,可同时获得SCU的本科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和UN的硕士学位证书(M.Eng)。
“4+1”联合培养模式:
“4+1”本硕连读联合培养模式,即选拔我校四年级学生参加该项目,学生在四川大学学习四年的相关专业要求的课程,经选拔测试合格大四毕业后,赴UN学习一年的课程。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将获得UN的科学硕士学位证书(M.Sc)。
二、联合培养专业及课程修读的要求
电子、电气相关专业
三、选拔学生条件
1.政治思想好、热爱祖国、品德优良、身体健康,具有较强的独立学习及生活能力。
2.学习成绩优良(其中“3+1”本硕联合培养模式要求学生在校所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3.0;其他联合培养模式要求学生在校所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2.6),且综合素质较高。
3.有较好的英语听说能力,能适应英语授课,要求学生参加TOFEL或IELTS考试。雅思成绩6.0以上,单项得分不低于5.5;托福成绩87分以上,且每部分得分需满足:听力不低于21分,阅读不低于22分,口语不低于23分,写作不低于21分。
4.有相应的经济能力,能承担在英国学习期间的学习、生活费用。
四、学生管理
1.学籍管理
(1)选派学生在国外学习期间应遵守对方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2)学生在对方学校修读的课程学分及成绩,由对方学校直接寄往我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核确认后转发教务处。教务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认可。
(3)教务处根据交换学生修读的课程,审定学生的毕业资格,颁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2. 其他管理
(1)项目的学生在SCU和UN学习期间,由学校教务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学生工作部和相关学院与诺丁汉大学协同管理。
(2)项目学生在学习期间必须遵守当地的法律、学校的规定及社会的风俗习惯,接受派往学校的管理。
(3)项目学生在派往英国学校学习期满后,必须按时返回派遣学校,不得擅自延长或转往其他地区或国家。
(4)学生在出国期间户口、党团组织关系等保留在本校及相关学院。
五、具体选派办法
教务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和相关学院等负责组织学生报名及初选(根据具体情况参加综合专业考试、英语/日语考试及口试),初选合格后名单报对方学校审批。选拔确定后的学生由教务处和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办理相关手续。
六、有关费用
1. 办理出国护照、签证等费用
办理出国护照、签证等具体事宜,由学校协助办理,有关费用由学生本人自理。
2. 诺丁汉大学学习的费用
学生在诺丁汉大学的学费,住宿费、医疗保险、旅费、生活费等其它费用由学生个人自理。
七、报名时间及地点
1. 报名时间:即日起至2014年1月13日
2. 报名要求:①下载填写好留学申请表(附件2),经学院审批后,并附上川大所修课程成绩单,在规定时间内交教务处合作与交流科。②同时登陆教务处主页上“国内、国际联合培养项目申请系统”,完成项目学生的网上注册和报名手续。
3. 报名地点:望江校区行政楼219合作与交流科
江安校区综合楼一楼教务处合作与交流科
4. 咨询电话:85402398 教务处 85468896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教务处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二O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