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态监测

关于开展本科试卷专项检查的通知

添加时间:2017-03-24 点击次数:

各教学单位:

为切实加强教学管理,确保课程考核效果,保障课程试卷质量,规范试卷评阅及存档工作,现决定在我校开展试卷专项检查工作,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试卷检查范围

本次试卷检查范围包括:我校2016年上下学期所有开设课程的试卷及相关归档材料,具体要求如下:

二、试卷检查内容及基本要求

1.考试命题质量情况

观测点主要包括:

(1)命题(包含平时考核的试题)是否以教学目标、教学大纲为依据,以教材为基础,覆盖课程的主要内容。

(2)命题是否注意基础知识与灵活运用相结合、标准答案与非标准答案相结合。命题是否既能检查学生对本门课程所学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的理解和掌握情况,也能通过综合性、开放性、探究性的运用题,检查学生独立思考、综合应用所学知识融会贯通的能力。

(3)命题若涉及思想意识和价值取向,必须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4)试题的难易程度、题量要适度,表达准确、简洁,没有歧义,没有逻辑错误、语法错误和文字错误。

(5)命题应有一定的区分度,并尽量使考试成绩呈正态分布。

(6)使用学校统一制定的试题格式,试题上应注明试卷类型(A/B卷等)、考试方法(闭卷、开卷、半开卷需详细描述半开卷方式)、学年学期、课程号、课序号、课程名称、任课教师、适用年级、学生人数等内容。

(7)命题实行A、B试题制,内容、题量、难易程度相当,且A、B两套试题中重复的内容不得超过10%。本学期的试卷与近三年的试卷相比重复的内容不得超过30%。

2.试卷评阅质量情况

观测点主要包括:

(1)由两名或以上教师授课的同一门笔试课程,是否实行交叉阅卷。

(2)是否使用红墨水钢笔或红油圆珠笔批改。

(3)是否严格按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评分,避免评卷误差。

(4)“×”、“√”、“メ”标记是否清晰。

(5)分数计算是否正确。

(6)试卷分数改动的地方,阅卷教师是否在修改处右上角签字。

(7)试卷存档前是否经教研室主任或相关教师复核,并在复核人处签章。

3.成绩分析与试卷分析的质量情况

观测点主要包括:

(1)基本分析:学生平时成绩是否呈正态分布,是否存在全部满分或分数高度一致的情况;总评考试成绩是否呈正态分布,如出现异常现象,任课教师是否进行分析并作出说明。

(2)扩展分析:要对本课程与教学目标的达成度进行分析:具体来说要对试题(包含平时考核内容)的考核形式适宜情况、难易程度、覆盖面等方面进行分析;通过学生答题整体情况反映出学生是否掌握了本课程的教学目标。

(3)分析改进。是否通过试卷及成绩分析,在肯定有效教学手段、方法和措施的同时,找出 “教”与“学”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分析,并对今后教学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4.试卷归档材料完备情况观测点主要包括:

(1)所有归档材料要求依四川大学试卷档案盒材料清单顺序整理分类存入档案盒,具体包含:

① 总体情况材料:选课名单、考核方案(含成绩构成比例及过程考核命题题目);

② 成绩分析材料:成绩登记表、成绩统计分析表与试卷分析表;

③ 期末考试材料:试题与评分标准(参考答案)、考场记录表、学生答卷、试卷计分复查表;

④ 缓补考试材料:试题与评分标准(参考答案)、学生答卷;

⑤ 每一次过程考核的支撑材料等。

(2)学生答卷必须按照成绩登记表内姓名顺序整理后存放。

三、试卷检查组织与程序

本次试卷专项检查分为学院自查和学校检查两个阶段,

1.学院自查阶段

各单位由教学院长、中心主任或主管的副处牵头组建本单位检查小组进行自查,按照检查内容进行自评,并对试卷专项检查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形成学院层面的《四川大学本科课程考试试卷评价表》(附件1)、《***学院试卷检查情况汇总表》(附件2)和《***学院试卷检查自评报告》(附件3),附件3应包含但不限于检查小组人员及任务安排表,试卷命题和管理工作的亮点、主要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分析改进的意见,主要存在的问题需要举例写实说明。

各单位需在2017年5月10日之前将附件1的复印件,附件2、3签字盖章的原件用资料盒或装订好报送教务处教学评估与质量督查办公室(办公室地址和联系方式:望江行政楼220,85406686或者江安行政楼106,85996616),附件2和3的电子文件请发送电子邮件,邮件地址:scujxpg@163.com。

2.学校检查阶段

学校层面由教务处教学评估与质量督查办公室协同校督导等专家组建校内专家组对各学院的试卷检查情况进行检查。

(1)校内专家组听取学院自查情况汇报;

(2)校内专家抽查试卷检查情况进行评估;

(3)检查分组分工安排(另行通知)。

附件1:四川大学本科课程考试试卷评价表(学院留存原件,只提交复印件)

附件2:学院试卷检查情况汇总表

附件3:学院试卷检查自评报告

教务处

二○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